日前,青州法院公开审理了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一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7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为逃避环保检查,指使其雇员将青州市某某农牧机械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通过暗管排放至青州市经济开发区懒柳树村下水道管网中,被告人张某某后通过排放自来水的方式掩盖其排放废水的行为。经对其工厂暗管内的水样进行检测,该水样PH值为12.6,系危险废物。

青州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综合被告人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最终以污染环境罪判决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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