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qzscjdglj/2021-96749,成文日期:1619452800,效力状态:有效。
案件名称 |
青州市喀秋莎糖果屋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青市监行处字【2021】150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青州市喀秋莎糖果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370781MA3MTML12M |
法定代表人 |
张永峰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处罚内容 |
1、没收过期糖果共29袋;2、罚款50000元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主动履行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15日内履行行政决定 |
处罚机关 |
青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