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qzscjdglj/2021-97263,成文日期:1615392000,效力状态:有效。
为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加强我市化妆品经营监管,规范化妆品经营市场秩序,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如下:
一、日常监督检查重点
(一)重点对象
1.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展销会:辖区内全面检查,检查其是否对入场化妆品经营者进行管理。
2.美容美发机构、酒店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单位:辖区内开展全面排查,查其是否履行经营者义务,是否有自行配制情况。
3.化妆品网络经营者:辖区内摸底排查,查其是否经营违法产品,是否全面真实准确及时披露产品信息。
4.大型商超、母婴专卖店:辖区内全面检查,查其是否经营违法产品,保证来源可追溯。
5.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日化用品商店及其他风险隐患较大的经营者:结合辖区实际,落实检查责任人,开展日常检查。
(二)重点品种
1.儿童(含婴幼儿)化妆品;
2.进口化妆品;
3.染发类、美白祛斑类化妆品;
4.近年来监督抽检不合格及风险监测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产品;
5.不良反应报告数量多或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品种;
6.媒体曝光或被投诉举报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品种。
(三)重点内容
1.化妆品经营者是否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能否保证化妆品来源合法可追溯;
2.化妆品标签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产品标签及店内广告是否明示或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是否虚假或夸大功效宣称;
3.是否按照规定条件储存运输,是否有变质或超过使用期限产品等;
4.是否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二、开展专项检查
(一)持续开展化妆品“线上净网 线下清源”专项行动。按照国家局、省局、潍坊市局统一部署,在前期整治基础上,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开展化妆品“线上净网 线下清源”专项检查,对化妆品网络经营者依法检查,有效规范网络经营行为,保障网售化妆品质量安全。
(二)开展儿童化妆品专项检查。按照《青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市儿童化妆品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青市监便字﹝2021﹞15号)要求,在经营环节大力开展监督检查,对经营儿童化妆品的商场、母婴用品专卖店全面检查,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有效净化儿童化妆品市场。
(三)开展美容美发机构、宾馆酒店化妆品经营使用专项检查。为依法保障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在全市范围内对美容美发机构、宾馆酒店开展大检查,督促其履行经营者义务,指导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严格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
三、工作任务
市局负责制定全市化妆品经营监督检查计划,组织、指导各单位根据检查重点开展工作,并进行督导检查。各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按照本监督检查计划要求,对辖区内化妆品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监管档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结合化妆品监管实际,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调配监管人员,以现场检查、综合执法为中心,切实加强化妆品市场监管。统筹利用好各种检查方式,突出监管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检查质量和效果。
(二)严格防控风险。抓住化妆品市场监管的关键环节,强化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实施,落实经营者义务责任,积极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加强风险研判,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综合运用紧急控制措施、责任约谈、信用管理等行政措施让监管跑在风险前面。加强监督检查与稽查执法的密切结合,严厉打击来源不明、假冒伪劣、非法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
(三)形成监管合力。要将执法检查与普法宣传有机结合,检查现场加强条例的宣传培训,引导经营者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自查自纠,增强化妆品经营者的知法守法意识。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情况和处置结果,发挥公众参与和媒体监督作用,对违法行为形成有力震慑。同时加强与公安、卫健等部门沟通协调,在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中,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力。
(四)做好结果处置。各单位要及时将监督检查信息录入省局药品日常监管系统,推动建立化妆品经营者信用档案,完善检查档案。潍坊市局考核年度监管检查任务完成量以2021年12月31日前录入省局药品日常监管系统数量为准。目前系统内检查表模板依然是旧版《山东省化妆品经营单位监督检查记录表》,如在检查过程中有记录表不能包含的内容,可在“其他情形信息”中进行描述。若省局对检查表模板进行调整,市局将及时通知。
请各单位于12月12日前将全年监督检查工作总结报市局保化科,总结模板见附件。模板可能根据省局、市局工作需要进行调整。模板是潍坊市局制定的,为总结必须包含的内容,其他内容可根据实际补充。
联系人:田志文 电 话: 309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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