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qzscjdglj/2021-96621,成文日期:1612281600,效力状态:有效。


青州市药品零售监管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提升监管能力,严防质量风险,强化综合治理,深化专项整治,创新监管方式,积极推动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一、完善监管体系,提升监管能力

(一)加强基层监管能力建设。结合《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采取理论培训、现场检查实训、边检查边指导等多种形式,开展药械化监管业务培训,全面提升药械化监管人员业务素质和日常监管能力。

(二)推动联合监管。以食药安委的成立为契机,进一步加强上下联动和横向部门科室(单位)协作,形成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结合辖区实际,统筹做好日常监管、专项检查、监督抽检、不良反应监测、稽查办案等工作,推动药械化联动联合执法。

二、聚焦风险防控,严防安全风险

(三)加强风险监测排查。加强药物警戒,强化主动监测,健全完善药械化安全性监测体系,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不良反应直报制度,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稳步推进化妆品不良反应与药物滥用监测。坚持风险会商制度,以防范化解风险隐患为目标,综合利用检查、抽检、不良反应监测、舆情监测、投诉举报等多种渠道,深入摸排药械化领域风险隐患和监管薄弱环节,强化风险信号运用,加强风险研判,研究提出化解或防控措施,形成风险清单,实行销号管理。

(四)实施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全面实行药品零售企业分类分级管理,提高零售药店规范化经营水平。按照《山东省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在经营分类的基础上,结合监管情况对药店进行ABCD四个风险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规范零售药店经营行为。

(五)切实防范疫情风险。加强疫情防控用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管,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零售药店监管,督促落实零售药店疫情防控措施,充分发挥药店“哨点”作用,将疫情防控的最新规定及时传达到每一家药店,确保进店人员体温检测、购买退烧药登记、发热咳嗽病人实名上报等制度严格执行到位。

(六)强化应急管理。完善应急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全市药品(疫苗)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加强舆情研判,对可能引发安全事件舆情做好核查处置,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提升对突发事件的管控水平,配合上级做好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推动建立健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疫苗)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积极开展应急演练,确保能够及时、得当、有力处置突发事件。

三、强化技术支撑,增强监管效能

(七)加大监督抽检力度。围绕使用范围广、不良反应集中、社会关注度高、投诉举报较多和既往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药械化产品和相关单位,合理制定抽检计划,提高抽检的科学性和靶向性。加大对农村和城乡结合部药店、诊所、小洗化店抽检数量。做好不合格药械化产品核查处置工作,督促相关企业单位开展风险排查,彻底消除安全隐患,涉及药械使用单位的,及时通报卫生健康部门。

(八)推进信息化监管平台应用。加快推进药品(疫苗)追溯体系建设,督促相关企业单位严格落实产品追溯要求。抓好省局药品日常监管系统、抽样检验与风险分析系统、国家局特药信息报告系统、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系统、“化妆品监管”APP等监管平台的应用,推进落实药械化互联网+智慧监管。做好各系统平台的信息录入、管理,实现日常监督信息及时上传,提高监管效能。

四、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治理效果

(九)开展药械化领域专项检查行动。坚持药械化全领域整治,将基层用药、农村药店、诊所、化妆品集散市场等作为重点区域,以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冷链管理、植入类医疗器械储运不规范、追溯管理不到位,经营未注册备案化妆品、擅自配制化妆品、化妆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等作为重点整治内容,重拳出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药械化产品质量安全,及时披露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曝光违法行为,形成强大的执法震慑力。

(十)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落实网格化监管,突出加强农村地区和城乡结合部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的监管,以购销合法性、贮运合规性为重点,进一步加大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管力度,开展药品GSP符合性检查,确保药店在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持续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完善医疗器械二类经营备案后三个月内现场检查工作制度,逐步清理僵尸企业、陪标企业和皮包公司,规范医疗器械流通市场。加强对化妆品经营环节监管,重点检查化妆品集散市场、个体洗化店、专卖店和美容美发机构,按照新出台《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化妆品经营环节市场秩序。

(十一)加强疫苗使用质量监管督促疾控机构及接种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与卫健、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的协调配合,紧盯新冠疫苗接种的关键节点,严格开展监督检查,落实疫苗监管责任,细化检查标准,加大检查深度,做到全覆盖、无死角,确保全市疫苗质量安全。

(十二)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坚持问题导向、风险导向,突出重点环节、重点品种,深入组织开展新冠病毒疫苗紧急使用、中药饮片、执业药师“挂证”、医疗器械使用、医疗器械委托配送、隐形眼镜、医用防疫医疗器械、植介入高值耗材、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等专项整治。

(十三)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落实“最严厉的处罚”,实施监管与执法办案的有效衔接机制。聚焦“两品一械”重点监管领域突出问题,组织开展药品专项执法行动。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配合,优化行刑衔接机制,形成打击合力。严格“处罚到人”,加大公开曝光力度,主动公开案件查办重点信息,严惩重处违法违规行为。

(十四)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综合运用培训指导、警示教育、限期整改、质量约谈、停产整顿、立案查处等处置措施,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引导企业诚信、守法生产经营。

五、推进规范提升,加强示范引领

(十五)推进放心消费示范药店创建。贯彻落实“放心消费在山东”创建工作要求,把创建工作作为推进药品零售企业综合治理、提升药品经营整体水平的重要措施,严格创建标准,树立先进典型,以点带面推动全市药品零售行业高质量发展。

(十六)全面开展化妆品经营规范化建设。发挥好优质诚信化妆品经营企业示范作用。每个所要在本辖区内,按照化妆品规范化建设要求,在各业态中选建一批优质示范门店,通过逐级示范引领,带动行业整体规范提升。抓好化妆品经营规范化建设推广普及,把握《条例》发布实施和宣贯的大好时机,通过“条例培训”、“上门帮扶指导”等方式,全面推进规范化建设的实施工作。

六、强化宣传引导,营造共治氛围

(十七)强化科普宣传。开展化妆品监管“宣传服务年”活动,利用新闻媒体、网络平台等媒介宣传药品安全知识,依托安全用药月、3.15活动、国际禁毒日等平台,开展药品知识进医院、进社区、进校园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提升公众认知水平和参与程度,营造全民关注、共同关心药品安全的社会氛围。

(十八)加强信息公开。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要求,推进检查、抽检、处罚等信息及时主动公开,提升监管透明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强与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和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及时核实、研判药品舆情,加大正面宣传和引导力度,回应公众关切。

七、加大政策扶持,助推产业发展

(十九)推进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落实潍坊市《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按照《潍坊市药品医疗器械创新产品奖励实施细则(试行)》、《潍坊市药品临床前研究和临床试验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和《潍坊市仿制药一致性评价补助实施细则(试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单位积极推荐进行奖补,助推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

 

 

立即
投稿

微信公众账号

微信扫一扫加关注

发表
评论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