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qzscjdglj/2022-97810,成文日期:1661875200,效力状态:有效。
案件名称 |
刘家祥销售农药残留超标韭菜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青市监处罚(2022)3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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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刘家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370781MA3G4XY56H(个体工商户) |
法定代表人 |
刘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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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当事人销售的韭菜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
处罚类别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处罚内容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6元,上缴财政; 3、罚款5000元,上缴财政。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主动履行;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15日内履行行政决定。 |
处罚机关 |
青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