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qzscjdglj/2021-97116,成文日期:1640534400,效力状态:有效。
案件名称 |
青州市炊二哥火锅店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青市监行处字(2021) 512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青州市炊二哥火锅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370781MA3EXTMQ7U |
法定代表人 |
杜昱辰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之规定,属于违法经营行为.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罚款5000元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主动履行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15日内履行行政决定 |
处罚机关 |
青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