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qzscjdglj/2021-97264,成文日期:1614700800,效力状态:有效。
为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持续严厉打击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以下简称药械化)市场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消除药械化质量安全隐患,规范药械化产品购销渠道,维护药械化市场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用药用械用妆安全,特制定2021年药品、医疗器械监督检查计划如下:
一、目标任务
坚持“问题导向、防控风险、从严监管”原则,着力整治药械化领域突出问题,深挖行业潜规则,通过风险排查、问题整治、严惩重处、规范提升等手段,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确保监管履职到位,有效防控系统性、区域性风险,提升药械化管理规范化水平。
二、整治重点
(一)药品领域:以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等为重点区域场所,以单体药店、连锁门店、个体诊所等为重点检查对象,以新冠肺炎防疫用抗病毒药品、心脑血管、慢性病治疗药、国家集中采购品种、中药饮片等作为重点品种。重点检查相关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的药品来源和购销渠道是否正规,票、账、货、款是否对应一致,陈列销售药品是否过期等。
(二)医疗器械领域:强化对冷链管理、高值耗材、医用防疫产品、隐形眼镜等品种的经营使用监管。重点检查冷链管理医疗器械贮存运输条件是否满足产品要求;高值耗材经营是否符合可追溯管理;医用防疫产品、隐形眼镜经营企业和产品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三)化妆品领域:以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区域,以化妆品专卖店、美容美发机构、宾馆为重点对象,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四非”行为(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行为,擅自配制化妆品行为,经营无中文标识的进口化妆品行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行为)。同时按照线上线下一致原则,持续开展“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利用网络销售违法化妆品行为,重点督促化妆品经营企业和网络销售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三、工作措施
(一)组织开展自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各单位组织辖区内相关药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化妆品经营企业,按照《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围绕整治重点,进行深入自查,找出自身存在的问题和风险隐患。经自查,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要立即制定计划及时整改到位,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立即主动停业整改并报告市场监管部门。
(二)全面监督检查,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各单位按照任务分工,结合检查重点,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跟踪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从严从深对辖区内药械经营使用及化妆品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按要求做好专项监督检查记录,相关检查报告须在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上传日常监管信息化系统。对检查中发现的风险信号,要深挖细挖,上追下延,该追踪的追踪、该延伸的延伸、该移交的移交,确保隐患彻底化解。对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开展自查自纠、主动报告、主动停业整改的,从轻处理;对隐瞒不报、对抗检查的依法从重处理。
(三)实施严惩重处,加大案件查办力度。要重拳出击,狠抓案件查办,打出整治声势,形成有效震慑。对发现的线索和相关信息,及时组织执法人员开展调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调查,做到“有案必查”,要强化行刑衔接,符合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积极协助调查取证。要实施联合惩戒,依法依规严惩重处违法行为,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及相关企业单位,要及时向卫健、医保等有关部门进行通报。要不断加大案件曝光力度,严格落实行业禁入和黑名单制度,对查处的各类违法案件和处罚结果依法及时向社会进行信息公开。
(四)强化技术支撑,严防产品质量风险。一是加强监督抽检,特别加大对高风险、以往发现问题多、使用量大等重点品种的抽检力度,提高抽检靶向性和问题发现率。二是加强药械化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及时发现药械化质量风险信号,提升不良反应风险信号的收集评价和科学处置能力。三是落实质量追溯要求,督促相关企业单位建立完善药品和医疗器械追溯体系,推广完善追溯平台应用,确保药械生产流通信息可追溯。四是实施风险会商制度,针对监管业态存在的风险点,定期开展风险会商,实行销号管理,及时消除风险隐患。
(五)推动多方协作,营造社会共治氛围。一是加强上下联动和横向部门协作,充分发挥联防联控机制作用,强化联合执法,加强与卫健、宣传、网信、公安、医保等部门的协调配合,通过信息共享、宣传引导、联合检查等方式,形成工作合力,及时阻断犯罪途径,构建起多方联动立体化监管网络,全面净化药械化市场。二是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完善举报奖励机制,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药械化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三是要丰富宣传形式,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网站、报纸和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宣传作用,积极开展安全用药宣传月、医疗器械安全宣传周、化妆品安全科普宣传周等活动,提高公众对整治行动的知晓度和参与度,营造社会共治氛围。
四、工作任务
各单位要统筹疫情防控和各项监管工作任务,切实做好此次整治工作。药品科、保化科根据要求组织开展全市药品GSP符合性检查,对二、三级医疗机构全覆盖检查,并围绕重点区域、重点品种,对药店、个体诊所、三级监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化妆品集散市场、专卖店等进行随机抽查。各所、队负责对辖区内三类药品零售企业、三级监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一级医疗机构进行全覆盖检查,对一类、二类药品零售企业,一级、二级监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一级以下医疗机构按40%比例实施抽查,对化妆品经营单位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进行监督检查。
各单位要始终保持对药械化领域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利用日常监管、投诉举报、监督抽检等多种渠道收集违法信息,扩大案件来源,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潍坊市局将对案件查办开展指导,并有针对性、有重点地进行抽查督导。
五、实施步骤
此次整治行动分准备部署、自查自纠、全面检查、督导总结四个阶段压茬进行。
(一)准备部署阶段(2021年3月10日前)。围绕目标任务和检查重点,结合辖区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监管单位要根据活动方案安排专人负责,确保工作扎实开展。
(二)自查自纠阶段(2021年3月11日-3月30日)。各单位组织辖区内药械化从业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质量管理规范等要求,开展全面自查自纠,找出自身存在的风险问题并及时整改到位。
(三)全面检查阶段(2021年3月31日-2021年10月15日)。各监管单位要按照方案要求,结合企业自查自纠情况,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对辖区内有关企业单位开展现场检查,确保检查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四)督导总结阶段(2021年10月16日-10月31日)。潍坊市局以随机抽查、暗查暗访等方式组织督导检查,对监管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或重大案件处理不到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各单位要认真梳理整治工作情况,分析问题成因,研究解决对策,总结经验做法,巩固行动成果,形成药械化监管的长效工作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药械化产品质量事关民生安全,社会关注度高。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结合辖区实际,统一思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确保专项行动扎实有效。
(二)做好工作统筹。要将此次行动与日常监管、疫情防控等工作结合起来,统筹各项工作和各种资源,找准薄弱环节,突出工作重点,提升监管效能,强化对可能引起安全事故的风险隐患的排查处置,确保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不出问题。
(三)严格履职尽责。各单位要结合疫情防控工作,认真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切实做好本职工作,以高度的责任心扎实做好药械化质量监管的各项工作。对履职不到位、工作不落实、问题不处置等失职渎职的监管机构和人员,要依纪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2021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