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11370781MH2860637T/2020-59286,成文日期:1587571200,效力状态:有效。
救助标准
(一)资助参保。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医疗救助资金等给予补贴。其中,特困供养人员按高档缴费标准对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城乡低保对象、政府供养的孤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上世纪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等困难群体按低档缴费标准对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定额资助。
(二)门诊救助。对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政策范围内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以及糖尿病、高血压门诊用药费用个人负担部分,按照2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
(三)住院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各种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重点救助对象不设医疗救助起付线。特困供养人员每人每年住院医疗救助金额累计最高20000元,对经各种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后剩余医疗费用,按照供养政策规定处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政府供养的孤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生活困难的上世纪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每人每年住院医疗救助金额累计最高15000元。
(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一个年度内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各种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后个人累计自付费用,重点救助对象不设起付线,按照4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金额30000元;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起付线30000元,起付线以上部分按照4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金额30000元。
(五)重大疾病再救助。对重点救助对象因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支出,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医疗机构减免、医疗商业保险补偿等各项报销救助后,个人负担超过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部分,按照70%的比例给予再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限额2万元。
医疗费用的资助范围及救助对象的转诊转院等医保经办服务,参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