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4229013/2020-71215,成文日期:1618675200,效力状态: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3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规模

 (一)培育就业新增长点。坚持把稳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加快形成有利于就业增长的经济发展模式,深入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加快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增强拉动就业作用,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培育发展现代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拓展农村就业新领域,促进新的就业增长点不断涌现。(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市人社局牵头负责)

(二)拓宽就业渠道。巩固民营经济、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支持实体经济、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稳住就业基本盘。(市发改委、市工信局牵头负责)推动就业创业、社会保险政策服务向新就业形态覆盖。(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牵头负责)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支持发展家庭服务业,提高服务业从业人员比重。(市商务局、市人社局牵头负责)大力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扩大职业农民就业规模。(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

(三)鼓励企业吸纳就业。依法全面落实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税收优惠政策,通过税收优惠,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退役军人局、市人社局牵头负责)201911日起,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扩大到五项社会保险,增加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牵头负责)

(四)降低企业社会保险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继续按18%执行。现行失业保险缴费比例阶段性降费政策,20194月底到期后延续实施。(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201911日至20201231日,对连续3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无法正常生产经营3个月以上、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企业,企业可按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牵头负责)

(五)降低企业进出口成本。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口岸政府性收费目录清单外一律不得收费。(市口岸办、市发改委牵头负责)进一步降低进出口企业成本,完善出口退税政策,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市商务局、市税务局、潍坊海关牵头负责)

(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在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具备两年以上失业保险待遇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对依法参保缴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201911日至20191231日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上年度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返还,返还按现行稳岗补贴政策规定办理。企业享受返还政策时,不再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上述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

(七)支持企业稳定劳动关系。支持困难企业与工会开展集体协商,采取调整薪酬、在岗培训、弹性工时、轮岗轮休等方式,稳定就业岗位和劳动关系。规范裁员行为,裁减20人以上或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裁减人员方案须提交企业职代会审议通过,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清偿拖欠被裁减职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市人社局、市总工会牵头负责)

(八)加大对小微企业金融支持。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创业就业。各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工信局、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潍坊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进一步提升创业带动就业效能

(九)继续设立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2019年起,市政府每年继续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安排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支持创业带动就业。年度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规模,在按规定留足支付失业保险待遇资金和应对失业风险资金基础上统筹安排。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政策执行至国务院修订的《失业保险条例》正式实施之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

(十)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将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由10万元提高至15万元;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个人贷款按2年(第1年、第2年)全额贴息执行,对小微企业贷款,按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同期限最长2年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还款后可继续提供创业贷款担保和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每次贴息年限最长为2年。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激励机制,按各地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引导其进一步提高服务创业就业的积极性。(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牵头负责)

(十一)完善创业税收及补贴政策。2019年起,降低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领门槛,取消社会保险费缴费时限要求。推动小微企业名录系统信息共享,扩大创业补贴受益面。(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审批服务局牵头负责)全面落实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税收优惠政策,通过税收优惠,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退役军人局、市人社局牵头负责)

(十二)促进创业环境升级。进一步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度,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不影响其他业主生活的前提下,允许小微企业和自由职业者,将住宅、公寓登记注册为营业场所。(市审批服务局、市住建局牵头负责)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培育更多充满活力、持续稳定经营的市场主体,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实现创新、创业、就业良性循环。(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人社局牵头负责)

(十三)构筑创业发展高地。鼓励市属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和相关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孵化机构,为初创期、早中期企业提供公共技术、检验检测、财税会计等服务。(市国资委、市科技局、市教育局牵头负责)支持科技孵化载体建设,打造“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市科技局牵头负责)鼓励各地建设重点群体创业孵化载体,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按照购买服务方式给予创业孵化载体最长3年奖补。支持稳定就业压力较大地区免费为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提供经营场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鼓励建设“互联网+”创业培训平台,加大创业教材资源开发,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提高创业服务水平。(市人社局牵头负责)

(十四)鼓励支持各类群体创业。支持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业,离岗创业期间保留人事关系,发放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牵头负责)引导鼓励大学生创业,把创新创业教育和实践课程纳入高校必修课,允许大学生用创业成果申请相应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市教育局、市人社局牵头负责)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下乡创业,扩大结合新型城镇化开展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试点,将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范围。(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定期举办创业大赛,组织开展“大学生十大创业之星”“十大返乡创业农民工”“十大创业导师”“优秀大学生创业者”等创业典型选树活动,营造大众创业浓厚氛围。(市人社局牵头负责)

三、进一步强化就业创业培训

(十五)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适应新旧动能转换要求、劳动者就业创业需要,建立推行覆盖城乡全体劳动者、贯穿劳动者学习工作终身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推广“互联网+职业培训”模式,全面提升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市人社局、市教育局牵头负责)深化产教融合,推动学科专业与“十强”产业精准对接,提高行业企业参与办学程度。(市发改委、市教育局牵头负责)

(十六)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201911日至1231日,困难企业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可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适当支持,人均补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生产经营出现较严重亏损的、连续3个月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或有20%以上职工处于待岗状态的,可认定为困难企业。(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

(十七)放宽技术技能补贴申领条件。201911日至20201231日,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将59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纳入补贴范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

(十八)面向失业人员开展培训。鼓励市内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企业积极承担政府开展的失业人员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对培训合格的失业人员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具体标准依据不同培训职业(工种)的成本、紧缺程度、培训时间等因素确定,原则上对培训合格的失业人员给予不超过初级工1000元/人、中级工1200元/人、高级工1400/人、创业培训1600元/人的培训补贴。201911日至20201231日,对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再给予生活费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确定,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0天,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生活费补贴政策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

四、进一步突出重点群体就业

(十九)加大失业人员就业帮扶。实行失业登记常住地服务,失业人员可在常住地办理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当地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大龄、残疾、低保家庭等劳动者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援助。(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2019年,对生活困难又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补助标准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地区消费水平等综合确定,最高不超过当地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2倍,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加大临时救助力度。通过综合施策,帮助困难群众解困脱困。(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促进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就业。结合我市实际,抓好省“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贯彻落实,建立完善教育培训、实践锻炼、职业发展、管理服务全链条扶持措施,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成长成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团市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将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补贴范围,由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扩大至在校大学生。实施青年见习计划, 201911日至20211231日,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择业派遣期内离校未就业山东生源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组织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并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团市委牵头负责)规范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聘行为,加大对“求职贷”“培训贷”等侵害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行为打击力度。(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负责)

(二十一)促进农民工稳定就业。综合运用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政策,动员各类市场主体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市人社局牵头负责)农民工较为集中的地区,要加强对农民工的公共就业服务,帮助农民工留在当地、稳定就业。开展清理欠薪专项检查,严肃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进一步强化落实推进

(二十二)健全完善组织机构。进一步强化政府稳定和扩大就业主体责任,充实完善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将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指导委员会更名为市就业和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市政府分管领导为总召集人,市人社局负责人为召集人,市直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统筹全市就业创业和农民工工作,进一步完善由人社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可参照市里做法,调整完善相应议事协调机构。(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二十三)健全就业目标责任制。坚持目标导向,对照省政府就业目标责任考核要求,细化完善就业目标责任制,强化对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的就业目标考核。对真抓实干、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激励;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效果差、就业创业资金管理使用问题突出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二十四)加强就业形势监测研判。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底线思维,突出风险防控,密切关注外部发展环境变化、企业生产经营及用工情况,建立重点企业、重点群体就业监测制度,制定完善工作预案,提高风险应对能力。对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停产停工、减时降薪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第一时间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市统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完善推进落实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政策宣传,结合深化“一次办好”改革,向社会公布政策清单、申办流程、补贴标准、服务机构联系方式、监督投诉电话,深入企业宣讲政策、了解困难、做好帮扶。建立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对申请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就业创业服务的困难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服务,确保各项政策资金规范便捷惠及享受对象。(各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要完善工作推进机制,确保各项政策尽快落地。需要制定实施细则或办法的,相关部门要于本意见印发之日起30日内发布实施。

潍坊市人民政府

20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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