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qzwshjhsyj/2022-97467,成文日期:1647273600,效力状态:有效。
为切实加强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农村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供水行为,确保农村饮水安全,保障辖区农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农村生活饮用水专项整治工作,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整治范围
市辖区内全部农村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
二、重点整治内容
1.是否取得有效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2.制、管水从业人员是否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3.是否具有饮用水消毒设施,是否能正常使用,饮用水出厂前是否经过消毒;4.水质是否定期检验,是否持有当年度的有效水质检验报告;5.是否制定有饮用水卫生管理组织、卫生管理制度、饮用水消毒制度和消毒程序;6.蓄水设施和泵房是否落实专人管理并加盖加锁。
三、职责分工
卫生综合执法大队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定期督导考评工作。各监督中队具体负责各自辖区的生活饮用水专项整治工作。
四、工作步骤
(一)培训准备阶段(3月20日—4月30日)。乡镇监督中队按照方案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卫生监督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等的培训,加大业务指导力度,要按照要求制定本辖区的具体整治实施案,明确任务,责任到人,并及时召开辖区农村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专项整治动员大会,及时启动专项整治工作。
(二)监督检查阶段(5月1日-5月31日)。按照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文件和本工作方案,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认真填写监督检查表。摸清辖区内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底数,建立供水单位卫生监督分户档案。档案应详细记载供水单位的基本信息、各项卫生状况、监督检查记录、监督检查表、整改情况、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情况及有关书面材料等内容。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和期限,并督促整改落实。
(三)验收阶段(6月1日-6月30日)。针对监督检查阶段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验收。对具备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按照程序发放卫生许可证,对经整改仍达不到发证条件的单位要依法立案处罚,直至其达到条件。
(四)总结阶段(7月1日-11月15日)。对本辖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和总结,局监督科于10月30日前对各乡镇监督中队农村生活饮用水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
进行督导考评,并纳入年底卫生监督目标考核。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农村生活饮用水专项整治工作,是我市今年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监督中队要高度重视,建立辖区农村生活饮用水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分析当地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实行卫生监督工作责任制,工作成绩与年底个人评优挂钩,确保农村生活饮用水专项整治工作有效落实。
(二)加强监管,强化对供水单位的技术指导。对辖区内农村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进行全面监督检查,掌握单位底数,加强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坚持监督与指导并重的原则,加大对经营者的培训和指导力度,积极创造条件帮助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切实提高农村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管理水平。同时,加强生活饮用水相关卫生知识的宣传,强化供水单位经营者的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防范意识,增强其保障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责任感,促进供水单位加大对消毒设施和供水设施的投入,改善供水卫生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