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qzscjdglj/2022-97922,成文日期:1662048000,效力状态:有效。
案件名称 |
青州市王坟鑫聚源食品厂涉嫌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山楂片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青市监处罚(2022)3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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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青州市王坟鑫聚源食品厂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781L05856986R |
法定代表人 |
赵传娟 |
违法事实 |
青州市王坟鑫聚源食品厂生产经营的山楂片(干片)(商标:果味优然,生产日期是2021年10月10日,规格为散装称重)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行为属于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 |
处罚类别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处罚内容 |
没收违法所得60元,罚款人民币50000元,罚没款共计人民币5006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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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主动履行;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15日内履行行政决定 |
处罚机关 |
青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 9.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