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4234875/2021-95362,成文日期:1633017600,效力状态:有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常态化、制度化财政资金直达机制的决策部署,建立常态化监督和整改机制,确保资金精准直达受益对象,快速惠企利民,充分发挥直达资金效益,按照上级直达资金管理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直达资金以及参照管理的资金全部纳入监控范围(具体资金清单以省财政厅相关文件为准),按照资金使用和监管的不同要求分类监控。

第二条  在不改变原有资金拨付流程的基础上,按照预算单独下达、资金单独调拨等管理要求,以直达资金台账为基础,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为支撑,加强对直达资金预算分解下达、资金支付、惠企利民补贴补助发放情况的监控,通过系统预警规则及时发现问题,促进资金落实到位、规范使用。

第三条  相关业务科室及预算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直达资金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严格按照直达资金预算管理工作要求,单独发文下达直达资金,分别列示资金来源,单独调拨库款,并在预算指标系统中及时录入直达资金指标,打上相关标识。预算指标信息原则上要在资金分配次日前导入监控系统,跟踪监控预算资金分配到各个环节。对于此前已下达的直达资金,应抓紧发文调整明确直达资金项目和金额,相应调整和修改指标系统中的金额和标识,及时将数据导入监控系统。

第五条  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直达资金使用要求,点对点将资金支付到最终收款人,不得违规将资金转至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资金支付信息和惠企利民补助补贴发放信息要在资金支付次日前导入监控系统,监控资金支出进度和流向。对于此前已形成实际支出的直达资金,要根据调整后的预算指标金额和标识匹配支付信息,导入监控系统。

第六条  依托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建立直达资金台账,反映直达资金分配、拨付、使用情况。相关业务科室及时将惠企利民补贴补助发放信息导入监控系统。

第七条  严肃财经纪律,对直达资金分配、拨付、使用中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虚报冒领等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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