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qzscjdglj/2022-97931,成文日期:1662048000,效力状态:有效。
案件名称 |
青州市优尔康食品饮料厂生产经营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包装饮用水要求的包装饮用水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青市监处罚(2022)368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青州市优尔康食品饮料厂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370781MA3G5T4X92 |
法定代表人 |
李琨 |
违法事实 |
青州市优尔康食品饮料厂生产经营的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是2022年5月23日,规格为530ml/瓶)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行为属于生产经营超标注限量使用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行为。 |
处罚类别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处罚内容 |
没收违法所得360元,罚款人民币50000元,罚没款共计人民币50360元,上缴国库。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主动履行;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15日内履行行政决定 |
处罚机关 |
青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8.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