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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3日,青州市医疗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卫健局、扶贫开发办公室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青医保发〔2020〕9号),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一、医疗救助的对象
(一)重点救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政府供养的孤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活困难的上世纪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二)低收入救助对象。(三)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四)经青州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医疗救助的主要方式:有资助参保、门诊救助、住院救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重大疾病再救助。
(一)资助参保。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医疗救助资金等给予补贴。其中,特困供养人员按高档缴费标准对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城乡低保对象、政府供养的孤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上世纪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等困难群体按低档缴费标准对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定额资助。
(二)门诊救助。对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政策范围内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以及糖尿病、高血压门诊用药费用个人负担部分,按照2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
(三)住院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各种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重点救助对象不设医疗救助起付线。特困供养人员每人每年住院医疗救助金额累计最高20000元,对经各种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后剩余医疗费用,按照供养政策规定处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政府供养的孤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生活困难的上世纪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每人每年住院医疗救助金额累计最高15000元。
(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一个年度内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各种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后个人累计自付费用,重点救助对象不设起付线,按照4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金额30000元;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起付线30000元,起付线以上部分按照4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金额30000元。
(五)重大疾病再救助。对重点救助对象因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支出,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医疗机构减免、医疗商业保险补偿等各项报销救助后,个人负担超过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部分,按照70%的比例给予再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限额2万元。
三、医疗救助结算程序
包括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程序和医疗救助一般程序。
(一)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程序是指: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和住院救助、重特大疾病救助、再救助费用,实行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非因个人原因未联网结算的重点救助对象,到市医疗保障局办理手工结算。
(二)医疗救助一般程序是指: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申请医疗救助的,适用一般程序,实行手工结算。
(1)申请。由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通过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向所在的镇(街)提出书面申请,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村(居)民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请材料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真实性调查,并报所在的镇(街)审核。
(2)审核。各镇(街)应在接到申请材料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入户核实,镇(街)根据核对报告及具体核实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审核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
(3)核准。市医疗保障局在接到申请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有关材料的复查核实,按规定给予救助。
四、贫困人口居民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政策
自2019年9月1日起,(一)降低并统一贫困人口居民大病保险年度起付标准,由6000元降为5000元。(二)提高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的分段补偿比例。5000元以下的部分不给予补偿;5000元以上(含)、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5%补偿;10万元以上(含)、3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75%补偿;30万(含)以上的部分给予85%补偿。(三)取消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封顶线。(四)贫困人口使用大病保险特药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为60%。